中国商务部1月9日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务部网站的消息显示,这项办法共分16条。其中第一条介绍了该办法制定的背景:“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第二条说明,此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其他条文包括,受影响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并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另外,如果因为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而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指出,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阻断立法,该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