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对华载重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时间:2020.11.25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0/242/AD18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华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公告自发布30日起生效。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0年8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华载重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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