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时间:2019.10.18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同时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等。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等。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则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等。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刘福寿说,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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