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件】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1月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应美国财长姆努钦、贸易代表莱特希泽邀请,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将于1月30~31日访美,就中美经贸问题进行磋商。
1月22日,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年会在瑞士达沃斯开幕,由于美国政府关门,特朗普先后取消了自己和整个美国代表团的会议行程。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以视频连线这一“特殊方式”参会,并在讲话中表示对即将与中国举行的贸易谈判持乐观态度,认为两个大国之间的冲突可以避免。但他在为特朗普及其一系列政策吆喝的同时,却不忘渲染中国威胁,将中国经济模式形容为“威胁”,称中美关系进程将“取决于美国所坚持的原则”,“希望中国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政策”。
由此可见,尽管表面的贸易问题可以谈,但美国对华问题的症结仍是体制问题,仍是意识形态问题。美国商务部长罗斯1月24日给出的观点是:中美两国完全解决贸易问题前路漫漫,但两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很大。目前这一轮谈判的最后期限是3月1日。
【分析与解读】
在刘鹤副总理即将赴美之际,我们也来梳理一下当前的一些主流观点倾向及美方在这段时间的一些动作:
特朗普及特朗普政府内阁成员的观点倾向
美国总统特朗普1月23日的表态是:无论是否与中国达成协议,对美国的影响都不大,认为中国非常希望达成协议。
商务部长罗斯:贸易涉及许多问题,不仅仅是大豆和液化天然气,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结构性改革问题,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是执行机制和对不遵守所达成协议的惩罚。罗斯还表示,美国的举措使得“相当多的公司”从中国迁往美国,以及“越南和其他低收入地区”。
美国财长姆努钦1月24日表示,美中两国的贸易磋商“取得了很大进展”,汇率问题也将是讨论议题之一。
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库德洛表示,强制转让技术、窃取知识产权以及外资持股限制仍然是特朗普关心的首要问题,“总统已经多次表示这有多么重要,他不会让步的”。
美国国会议员则继续呼吁特朗普在针对中国贸易行为的“战斗”中拉拢盟友。上周,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已经与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讨论了中国问题,透露出的观点是:议员们认为中国早就应该进行结构改革,但迫于中国巨大的经济体量,争取一些盟友共同反对中国的做法对美国有好处。
分析认为,目前无法确定是,特朗普总统是否会接受与中国达成一项大量购买的协议从而开放一些市场准入,还是坚持进行真正的结构性改革。在2018年12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后,中方已提出向美国开放市场准入,购买数十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并减少贸易顺差,但美国要求进行全面的经济改革,目标是知识产权盗窃和强制技术转让政策等。
美国影响力智库/商业团体的观点倾向
1.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
CSIS高级顾问、前商务部官员Bill Reinsch在一次活动上表示,“截至目前,美国人一直在抵制”一项以采购为重点的交易。
CSIS中国商业和政治经济项目主管Scott Kennedy表示,特朗普团队或将向特朗普提出两项论据:其一指向中国经济的所谓恶化,这意味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美国手中,特朗普就经常表示其实施的征税措施加剧了中国经济的困境;其二指向美国股市和总统民调数据的下降,认为总统需要一个“胜利”,这意味着特朗普将坚持要求中国进行结构性改革的谈判目标。
分析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的可能性占比为51:49,但股市的因素可能会最终占据上风,因为这是决定特朗普政府是否能以更加鹰派的倾向采取行动的最大制约因素。
2. 美国全国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
美国全国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就美国如何与中国谈判解决“中国制造2025”的问题发布了一套全面的建议报告,该报告长达143页,旨在帮助美国确定需要中国修改的法律和政策,并在WTO建立“新的纪律”。
美国与中国达成的协议应确保中国解决下列有害的政府政策,例如旨在“培育国有和国家支持的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不透明的外国投资审批、监管政策和执法;旨在帮助国内企业和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政策;国有企业和市场上其他行为者的非商业性行为,认为他们不仅在政府的影响下,而且在党的影响下行事,常常会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等等。报告建议,此次谈判中达成的任何涉及补贴、国有企业和技术转让的双边承诺也应以多边方式通过,包括WTO。
报告在4个附件中详细阐述了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其中,附件一专门讨论跨部门和特定行业的成员企业的问题;附件二和附件三提出了解决技术转让的关切以及跟踪“中国制造2025”中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附件四则提出了设置高标准、新标准的建议,以遏制中国在监管、技术转让和市场准入方面的“不当做法”。此外,报告建议还涉及设立一项“强有力的独立的执行机制”。其中,强制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本地化是许多美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建议在2012年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新的跨境数据条款。
在涉及透明度问题上,报告提出了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包括许可证审批程序需要的明确性和及时性;在行政诉讼中的保密信息保护机制;澄清寻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在司法程序中评估和质疑证据的机会;以及公布行政听证程序;等等。此外,还有涉及国有企业和“国家行动”的措辞,这些则将受制于国家间和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机工智库研究员 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