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海关澄清新电子运单相关规定

时间:2018.03.23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底,为避免逃税,印度海关规定实施一项强制性规定,即“清关前运送的海外货物豁免新电子运单规定”,要求货物在境内运输前须在网上登记,但若海外货物在国际入境口岸与内陆货柜码头之间运送则可获豁免。不过,进口货物清关后就被视为已进入印度国境,仍须遵行电子运单规定。根据新的电子运单规例,除某些基本商品外,所有价值超过5万卢比(776美元)的货物,若运输距离超过10公里,企业必须提前在网上登记。新的电子运单规定已于201821日生效,初期适用于在两个或以上的邦(类似中国的省)之间运送的货物,到201861日适用范围则包括所有货物的运输活动,包括在邦内运输的货物。印度海关近日就此前发布的“清关前运送的海外货物豁免新电子运单规定”作出多项澄清。具体而言,(1)企业制备电子运单时,只须计算应征税物品的价值。若发票同时涵盖应征税物品和免税物品,只须根据应征税物品的价值以确定货物是否须制备电子运单。(2)若运送上述货物的车辆不出邦界,距离不超过50公里,毋须提供车辆详细资料。(3)若属邦内运输,即使整批货物总值超过5万卢比,但只要个别物品的价值仍在限额之内,也可豁免电子运单。(4)就首100公里的运输距离来说,电子运单有效期由原来的发出后24小时改为发出后次日的午夜为止。(5)新电子运单规则将于20184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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